2020西安蓝田县设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通告

更新时间:2021-04-09 06:34作者:创始人

  蓝田县人民政府
  关于设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的通告
  蓝政告字〔2020〕1号
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,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,防止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、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,根据《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相关规定,现就我县设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禁止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区域:
南河桥灞河滨河北路以北,信天游路—312国道—白马河以南,312国道与白马河交叉处—东城水库—沿水库河道至灞河以西,滨河东路以东,该区域全年禁止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。
县工业园、西北家具工业园,该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二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:
各镇政府驻地人员密集街道,2020年1月17日(农历腊月二十三)0时至2月8日(农历正月十五)24时,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三、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区域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:
(一)国家机关;
(二)文物保护单位、历史文化街区、 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;
(三)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单位;
(四)公园、山林等重点防火区;
(五)医疗机构、学校、幼儿园、疗养院、养老机构;
(六)车站、公交站点等交通枢纽,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,机动车停车场;
(七)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;
(八)影剧院、博物馆、图书馆、商场、展览馆;
(九)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。
四、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,全县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五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,主办单位应当依照燃放等级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,取得《焰火燃放许可证》。因重大活动确需在禁止或者限制销售、燃放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公安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前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同意。
六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、车辆、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,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,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。
七、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,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、运输、储存、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。
八、县应急管理局、县公安局、县城管执法局、县生态环境局、县教科局、县交通局、县民政局、县市场监管局、县供销联社等部门,要严格按照《条例》相关规定,依法做好监督管理工作。
九、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,提倡春节期间不放或减少燃放烟花爆竹,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县生态环境建设做出贡献。
十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举报电话:
县公安局:86758800
县应急管理局:82721338
  蓝田县人民政府
  2020年1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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